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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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24 06:25

发布作者: 固化染色地板

(1997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8号公布自1997年12月1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一定要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规划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设计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发展规划。 实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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